原告姜哨,居民。
被告东莞音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莞市东门城区中心世博广场G2006。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姜哨与被告东莞音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孟永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李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