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

(2015)乐中民初字第4037号之一

原告:郑国勇,男,199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上海四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勇诉被告上海四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国勇未在《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国勇负担。

审判长闵兴俊

代理审判员周亲亲

人民陪审员汪霞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罗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