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芳,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邵宇晨,曾用名:邵俊凯,男,199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受理原告杨芳与被告邵宇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芳于2017年5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芳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杨芳负担。        

审判长王淑贤人民陪审员陈茂仙人民陪审员朱倩楠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王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