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友慧,女,1991年4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剑峰,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娜,女,1984年11月13日出生,住辽宁省大洼县。

原告杨友慧与被告王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杨友慧于2017年4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友慧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友慧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杨友慧负担。

代理审判员姚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