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冬冬。

被告:福州金麦克乐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冬与被告福州金麦克乐器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冬冬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冬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冬冬负担。

代理审判员郭丙丽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代书记员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