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云鹤,男,1991年4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朝阳,北京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0号二层2011室。

法定代表人王珂,CEO。

委托代理人王秋杨,女,1987年10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群,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翟云鹤与被告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口袋时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有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翟云鹤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朝阳、口袋时尚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秋杨、魏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翟云鹤起诉称:口袋时尚公司是一家提供网络购物平台功能的公司。翟云鹤于2015年4月16日在该公司的交易平台上开设名称为“支付宝快乐你的生活”的微店(ID号326891410)。开店当天,翟云鹤的微店销售了约37300元的QQ币。次日晨八时许,翟云鹤收到短信,内容为因买家涉嫌盗刷他人银行卡,微店支付功能被暂停。后翟云鹤多次与口袋时尚公司交涉,表明无从知悉对方盗刷银行卡。但口袋时尚公司一直没有恢复翟云鹤微店账户支付功能,只在后期向翟云鹤发送了一份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以下简称北城派出所)的函。该函只要求暂停支付涉案的9600元,且该9600元是发生在口袋时尚公司平台不同微店的购物总额。而口袋时尚公司对翟云鹤账户所有款项均暂停支付,造成翟云鹤无法继续经营,也无法取款从事其他经营。后翟云鹤又多次直接或委托律师向口袋时尚公司客服打电话、发函,要求恢复涉案外钱款的支付功能,但至今未果。故翟云鹤起诉来院,要求恢复翟云鹤对涉案外钱款的支付功能,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从2015年4月17日至恢复支付功能之日的利益损失,同时负担诉讼费。庭审中,翟云鹤变更并明确诉讼请求为,要求口袋时尚公司恢复对翟云鹤账户(金额为37300元)的支付功能,利益损失以37300元为基数计算。

原告翟云鹤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予以证明:1、翟云鹤微店电脑查询信息;2、翟云鹤微店账户显示的有关账户冻结的截屏;3、微店平台发出的短信;4、北城派出所给口袋时尚公司的函;5、翟云鹤给口袋时尚公司发送3封邮件及4月17日邮件附件的电子邮箱记录;6、15笔交易订单明细;7、QQ聊天记录与微店聊天记录;8、交易订单详情;9、微店订单详情。

被告口袋时尚公司答辩称:第一,翟云鹤于2015年4月16日19:11在口袋时尚公司交易平台注册微店店铺,上架销售商品为QQ币充值。当日19:35开始产生交易订单,截至4月20日13:36,该店铺共有16笔交易订单,合计金额38300元,其中有一笔卖家发起退款并成功,金额为1000元,其他15笔交易订单,口袋时尚公司均接到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钱公司)有关“持卡人否认该交易,交易有重大盗卡风险”的盗卡通知。15笔交易涉及6位持卡人,持卡人也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并出具受案回执、报警回执等。翟云鹤所销售的商品并没有交付持卡人,持卡人的银行卡支付行为是被盗刷造成的,非持卡人真实支付意愿,持卡人未从翟云鹤处购买任何商品,因此也没有义务支付货款,本案诉争款项所有人为银行卡持卡人,翟云鹤对该款项无权主张。第二,假设翟云鹤与买家在口袋时尚公司交易平台达成交易意向,并通过第三方渠道将货物交付买家,而买家(盗卡人)没有向其支付约定的货款,据此也应由买家负有偿还货款或退还货物的义务,翟云鹤应向买家追索货款或商品。口袋时尚公司是第三方交易平台,仅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撮合服务,翟云鹤向口袋时尚公司追索货款是错误的。第三,翟云鹤作为交易卖家无证据证明涉案交易的货物已经交付。因此,口袋时尚公司不同意翟云鹤的诉讼请求。

被告口袋时尚公司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翟云鹤注册信息;2、快钱公司盗卡通知及订单明细、持卡人报警回执及相应的银行卡明细;3、《微店平台服务协议》;4、微店平台通知翟云鹤盗卡事宜的短信;5、持卡人徐建喜的信息和与其通话的记录;6、申请本院调取的公安机关报案材料。

经本院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双方对翟云鹤证据1-9,对口袋时尚公司证据1、2、4、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对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

一、口袋时尚公司提交证据3,证明翟云鹤注册成为微店卖家时勾选同意,双方均受其约束。翟云鹤提出:该材料系口袋时尚公司自行打印;注册微店时需要勾选同意《微店平台服务协议》,但翟云鹤没有留存当时看到的材料,具体内容已经记不清了,只记得有担保交易的内容,但上述证据中并没有相应内容。本院认为,从双方陈述可知,注册微店时必须勾选同意《微店平台服务协议》,现翟云鹤虽不认可口袋时尚公司提交的文本内容,但无相反证据推翻,故本院对口袋时尚公司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二、口袋时尚公司提交证据5,证明其风控系统发现徐建喜可能也被盗刷卡,曾与徐建喜联系核实。翟云鹤提出作为卖家其并不知悉实际持卡人,也无法核实徐建喜的信息。本院认为,徐建喜未出庭接受质询,其身份及相关证据内容均无其他证据佐证,无法核实真伪,故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5年4月16日19:11,翟云鹤在口袋时尚公司微店网络平台以手机号159****7640注册成为微店卖家,店铺名为“支付宝快乐你的生活”(ID号略)。同日19:26时许至23:20时,翟云鹤店铺陆续完成订单10份,宝贝名称有两种,分别为“卖家代充支付宝即时到帐,支付宝提现,请先联系QQ×××”(以下简称代充支付宝)和“QQ币100个,可倍拍,要多少拍多少,拍前…”(以下简称QQ币),每单交易的下单时间、付款时间、发货时间各相差一两分钟,最长不过10分钟。上述订单中,收货人为“王小”、“王你”的各一笔,订单号后四位分别为9392、4200,宝贝名称均为代充支付宝,订单总价各1000元,下单账号和收货人手机号均为130XXXXXXXX,地址分别为福建南平、上海黄浦区;收货人为“陈瑞君”的两笔,订单号后四位分别为2492、9528,宝贝名称为QQ币,订单总价各100元,下单账号为×××,地址均为上海黄浦区;收货人为“晏杰蓉”的3笔,订单号后四位分别为3448、8524、5960,宝贝名称均为QQ币,下单账号为×××,地址均为北京朝阳区,订单总价分别为1000元、5000元、4900元;收货人为“谢红”的3笔,订单号后四位分别为8576、0840、2784,宝贝名称均为代充支付宝,下单账号均为138XXXXXXXX,地址均为上海黄浦区,订单总金额分别为2000元、3000元、5000元。4月17日0:50时许至0:59时,翟云鹤微店再次完成3单交易,收货人均为“王你”,订单号后四位分别为0116、3780、5556,宝贝名称均为代充支付宝,订单总价分别为1000元、2000元、2000元,下单账号、地址同前,每单的下单时间、付款时间、发送时间各相差不到五分钟。4月20日12:03时、13:36时,翟云鹤微店又完成2单交易,收货人均为“王子”,宝贝名称均为QQ币,下单账号均为133XXXXXXXX,地址均为安徽安庆,订单总价分别为4200元、5000元,每单的下单时间、付款时间、发货时间各相差一两分钟、五到七分钟。

2015年4月17日、4月20日、5月21日,翟云鹤陆续收到微店平台发送的短信,内容分别为告知上述订单(收货人为“谢红”的除外)投诉被盗刷,受害者已报警,警方已介入处理,请对订单停止发货或拦截,避免造成损失,如确认真实交易,请提交相关真实交易证明(注册微店手机号、订单号、进货证明、出货证明、买卖双方聊天记录、网络授权经营的相关证件等),发送至×××,如48小时未能提供真实交易证明,微店将货款原路退回到支付账户,目前已将店铺资金进行暂时冻结。

4月17日、18日、20日,翟云鹤分别向上述口袋时尚公司指定的邮箱发送了邮件,内容包括微店相关证明、QQ聊天记录、微店平台聊天记录、微店订单、天猫订单详情单等。现点击查看翟云鹤微店我的收入项,仍显示“你的账号存在违规情况,已被冻结,目前无法提现。请联系客服4008-933-557”字样。诉讼中,口袋时尚公司表示只对翟云鹤帐面37300元进行了冻结,目前其帐内没其他款项,如其账户内有超出此金额的款项,则不影响正常支取。此外,双方确认:涉案Q币交付并不通过微店平台,买家付款之前、之后微店平台都不会通知翟云鹤,翟云鹤自行点击发货,买家确认收货,涉案的Q币交易款项是通过快钱公司的支付平台,发货是通过淘宝天猫平台,如果买家付款则视为买家已经收到Q币。

另查一,2015年4月16日20:27时许至21:41时,翟云鹤开始与名为“爱心”的人通过QQ聊天,“爱心”先后提供三个账号×××、27808621、253205233,订单金额分别为200元、1000元、5000元、4900元,与收货人为“陈瑞君”、“晏杰蓉”的微店订单金额与时间相符。翟云鹤随即分别从游卡网游专营店、百捷通点卡专营店、西玩网游点卡专营店购买Q币,并指示Q币销售单位直接将Q币发往上述“爱心”提供的账号,翟云鹤实付款额略低于上述订单额。当日19:09时许至次日1:03时许,翟云鹤还与另一人QQ聊天,该人提供QQ号×××、×××、×××、×××,多次订购QQ币,订单金额分别为两单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各1单,最后双方约定17日11时继续交易。上述订单与收货人为“王尔”、“王你”、“谢红”的微店订单金额、时间相符,翟云鹤也是随即从西玩网游点卡专营店、勇华数卡专营店、游卡网游专营店分别购买Q币,并指示直接发往聊天中要求的上述账户。4月20日,翟云鹤在微店平台与账号为133****4788的人聊天,该人提出购买QQ币,并提供两个QQ号,1210948855、×××(此号同上述“爱心”告知的号码),交谈中翟云鹤提出怕买家盗刷别人的卡,该人表示不明白盗刷,翟云鹤解释等于偷钱,该人表示不解,翟云鹤告知现在的科技非凡人可以理解,最后翟云鹤仍接受了该人的订单。该人的订单内容分别为4000个QQ币、4750个QQ币,与收货人为“王子”的微店订单金额、时间相符,翟云鹤也是从游侠点卡专营店、勇华数卡专营店、启天网游专营店购买Q币发往聊天中要求的账号。

另查二,本院依口袋时尚公司申请,分别向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分局金园派出所、苍南县公安局宜山派出所、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北城派出所(以下均以各分局或派出所简称)调取了相关报案人员报案的材料。其中,陈瑞君于2015年5月19日14时45分到金园派出所报案,称其4月份发现工商银行卡被盗刷6000多元,后通过银行协查,银行愿意追回其部分损失,故其到金园派出所反映情况,只想登记备案,取走报警回执到银行索赔,本人不愿制作笔录材料。2015年4月21日14时29分,陈世立到宜山派出所报案,称其4月20日下午使用农业银行卡支付宝消费时未收到银行扣款短信,到取款机查询发现该卡在4月18日至20日少了24230元(4月18日通过易宝消费10元、19日被消费两笔5000元,20日被消费两笔5000元、一笔4200元,两笔10元),上述消费均没有收到短信提醒,其当即取款2万元,随后将卡挂失,其本人从没有申请过易宝支付账号,其支付宝账号与手机账号相同(135****8447),4月17日其曾收到朋友发来的微信,点击过链接下载,但没有程序打开,后其友否认发送该微信,其即删除了微信内容,其曾收到自称是易宝支付的工作人员来电,告知其在易宝支付上消费了5000元,其以为是诈骗电话,未予理会。晏杰蓉于2015年4月17日11时向嘉陵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报案,称其农业银行储蓄卡上现金被人于4月14日、16日盗刷共计3.9万余元(4月14日2万余元,电话挂失当晚又被盗刷10900元,其中99.8元充到了号码为159****0684的手机上,该卡在此前十几天就开始收不到消费提醒短信了)嘉陵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查询发现4月14日,该卡消费一笔10元、两笔9989.44元支出、一笔8116.42元支出;4月16日财付通快付出一笔99.8元,另有一笔1000元支出、一笔5000元支出、一笔4900元支出;4月17日一笔4.9万元现金支出、一笔18500元现金支出、一笔92.92元现金支出。章敏于2015年4月17日18时27分至北城派出所报案,称其4月16日和17日发现民生银行储蓄卡里的资金被人盗刷,4月16日晚七八点钟曾接到自称快钱公司的人来电,询问其有无在微店消费,次日又接到同样电话,后期到银行查询发现卡被盗刷(4月16日16时43分开始至19时46分被刷15笔,4月17日0时50分开始至57分被刷6笔,合计27720元),其并没有从微店买过东西。5月8日,章敏再次到北城派出所说明后续情况和补充材料,称:4月18日其将卡内款转出后未再发生被盗刷事件;其与快钱公司联系,得知消费分别在“支付宝快乐你的生活”的微店等在微店里的三家公司,有一部分钱在口袋时尚公司账内,还有的在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其与口袋时尚公司联系,被告知需要提交当地公安机关报警记录方可帮助暂时冻结资金,在微店里消费后没发货的可以退钱,消费虚拟币的不可以退钱,4月18日其收到了快钱公司退还的500元钱,经确认其还有9100元在口袋时尚公司账上;其跟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联系并提交报警回执单、银行流水清单等材料后,该公司分几次将其被盗刷的钱合计17625元退还到其银行卡中。章敏向北城派出所提交的银行个人客户对账单显示:4月16日18时48分至19时47分,其分别向快钱公司快捷支付500元、1048.95元、1.05元、1050元及两笔1000元;4月17日0时53分至57分,其分别向快钱公司快捷支付1000元及两笔2000元。

诉讼中,口袋时尚公司提出其自己的风控系统发现收货人为“谢红”的3笔订单(合计1万元)也涉嫌盗刷卡,其与持卡人徐建喜联系核实,但该人没有配合,也没有报警材料。

经核对:章敏举报的储蓄卡被盗刷时间、金额与收货人为“王小”、“王你”的订单相符(4月16日两单各1000元,4月17日三单合计5000元);晏杰蓉举报的储蓄卡被盗刷时间、金额与收货人为“晏杰蓉”的订单相符(三单合计10900元);陈世立举报的储蓄卡被盗刷时间、金额与收货人为“王子”的订单相符(两单合计9200元);陈瑞君报案材料没有具体盗刷日期和明细,报称被盗刷总额低于收货人为“陈瑞君”的订单金额。

另查三,翟云鹤注册微店账号时,注册界面有微店平台服务协议(可点击查看)勾选项,翟云鹤勾选确认后才注册成功。口袋时尚公司提交的微店平台服务协议包括前言、定义、账户与安全、本服务使用规范、免责声明及有限保证、违约赔偿、协议的中止与终止、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等内容。其中前言部分说明:在使用微店平台服务之前,平台使用人应当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协议,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可能将以加粗字体显示,应重点阅读;除非已阅读并接受上述协议、规则的所有条款,否则无权使用本服务的任何部分或全部等。账户与安全条款规定,当按照注册页面提示填写手机号、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收到微店下发短信验证码后,填写验证码,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或以其他微店允许的方式实际使用微店平台服务时,即受本协议约束。微店平台服务使用规范是:在微店平台上使用微店服务过程中,实施的所有行为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微店平台各项规则的规定和要求,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本协议及相关规则,如果违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自负,应确保微店平台免于因此产生任何损失;不发布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或限制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发布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或微店认为不适合在微店平台上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发布其他涉嫌违法或违反协议及各类规则的信息;微店平台使用人同意按照微店的交易规则,在与买家商品成交后,买家将商品价款支付到微店账户,微店平台使用人可根据买家选择的交易模式和收货情况要求微店将交易款项支付到注册时所留的银行卡账户上,因此转账交易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由微店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收取,如收取,费用标准以银行的收费标准为准;微店平台使用人应该遵守《微店禁售商品管理规范》,严禁通过微店销售禁止销售的物品,微店禁止任何虚假交易、禁止任何无真实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以及其他微店认为不适宜进行交易的行为,否则微店一经发现有权没收全部收入,同时有权立即查封微店账户,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基于维护微店平台交易秩序及交易安全的需要,微店有权在发生诈骗、售假等扰乱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情形下,对相关交易订单进行冻结、关闭等操作;对违反本协议项下承诺或在微店平台上实施的行为,包括未在微店平台上实施但已对微店平台及其用户产生影响的行为,微店有权单方认定行为性质及是否构成对本协议或微店规则的违反,并根据单方认定结果适用规则予以处理或终止提供服务,且无须征得同意或提前通知;如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或本协议之规定,使微店遭受任何损失,或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受到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则微店平台使用人应赔偿微店因此产生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如在微店的交易行为或与买家的交易行为被有关部门或微店认定为属于信用卡套现的情形时,微店有权冻结、取消该交易,并关闭或注销微店账户等。违约赔偿条款规定:如由于使用微信平台服务、违反本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使微店及其关联公司遭受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或导致任何第三人向微店及其关联公司提出任何索赔或请求,或导致微店及其关联公司遭受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微信平台使用人应使微店及其关联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害,并保证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法律责任。协议的中止与终止条款规定,微店有权自行决定以理由不经事先通知的中止、终止提供部分或全部微店平台服务,暂时冻结或永久冻结微店平台权限,且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如严重违反微店规则等,微店有权直接以注销账户方式终止协议,并有权永久冻结微店账户权限等。

以上事实,有双方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翟云鹤申请在口袋时尚公司微店网络平台上注册卖家账号,口袋时尚公司予以接受,双方合同关系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成立,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翟云鹤在微店平台注册账号时,勾选确认了《微店平台服务协议》,则应受该协议之约束。

从《微店平台服务协议》的规定看,如在微店的交易行为或与买家的交易行为被有关部门或口袋时尚公司认定为属于信用卡套现的情形时,口袋时尚公司有权冻结,微店平台使用人应赔偿微店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及发生的费用;严禁通过微店销售禁止销售的物品,微店禁止任何虚假交易、禁止任何无真实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以及其他微店平台认为不适宜进行交易的行为,否则微店一经发现有权没收全部收入,同时有权立即查封微店账户,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从涉案微店订单内容看,交易内容为两种,一种是QQ币,另一种描述为“代充支付宝”(或加标“支付宝提现”字样)。从本院依申请调取的持卡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材料看,涉案交易买家支付方式均为储蓄卡,非信用卡,现无相关部门认定涉案交易行为涉嫌信用卡套现,口袋时尚公司向翟云鹤告知账号因违规情况被冻结,也没有关于涉嫌信用卡套现的认定。但是,根据持卡人报案情况和口袋时尚公司的陈述,收货人为“王小”、“王你”、“谢红”、“王子”的微店订单分别对应章敏、徐建喜、陈世立三个持卡人,其中收货人“王小”和“王你”的微店订单下单账号和收货人相同,地址却分别在福建、上海,有违常理;翟云鹤通过QQ与“爱心”联系磋商,实际按照“爱心”所告知的QQ账号发送Q币,而“王小”、“王你”、“谢红”的微店订单交易内容为“代充支付宝”,实际交易内容与微店订单不相符。收货人为“王子”的微信订单交易内容是Q币,双方虽是通过微店平台联系,但实际收取Q币的QQ号与上述QQ联系人“爱心”告知的相同。尽管目前微店订单上的收货人“谢红”、口袋时尚公司所称持卡人徐建喜没有报案材料,但是已有的分别在不同区域的不同持卡人的报案已足以使人对上述交易的关联性、合法性产生怀疑。翟云鹤在4月17日已经开始收到口袋时尚公司的提示,但此后仍然与已经被提示涉嫌盗刷卡的账户发生交易。虽然持卡人陈瑞君、晏杰蓉分别与微店订单上记载的收货人姓名相同,但二人分属不同地区,也已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以该二人为收货人的两单微店交易,是翟云鹤通过QQ与同一人联系磋商的结果。尽管翟云鹤曾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口袋时尚公司发送了发货凭证等证明材料,但上述疑点未得以解决,口袋时尚公司仍有理由怀疑翟云鹤微店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约性。在此情形下,口袋时尚公司行使《微店平台服务协议》赋予的权利,冻结翟云鹤微店账户,符合约定。翟云鹤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翟云鹤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百六十六元,由原告翟云鹤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有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