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飞亮,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武县。

被告: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路。

原告蒋飞亮与被告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原告蒋飞亮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蒋飞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蒋飞亮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计445元,由蒋飞亮负担。

审判员陆翠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