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岩。

被告: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金享楼1栋3楼。法定代表人:蔡景良。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岩诉被告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岩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岩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莱特妮丝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69.50元,由原告李岩负担。

代理审判员章岳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李唯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