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祥宝。

被告:深圳市凌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满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宝与被告深圳市凌途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祥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孟祥宝负担。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员李庵齐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宇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