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海。委托代理人张译丹(原告所在单位推荐),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助理。委托代理人李维(原告所在单位推荐),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助理。

被告庄虹。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川,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春艳,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与被告庄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曲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