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春旭与被告上海玉莎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吕春旭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安玉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