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学锋

被告卢美莲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建民初字第2394号原告王学锋。被告卢美莲。原告王学锋诉被告卢美莲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已经收到被告邮寄的平板电脑,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学锋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锋撤回对被告卢美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彭鸣俊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陈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