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志军。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开颜,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静玉,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郑志军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志军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志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志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志军负担。

代理审判员严梅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