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原告:吴玉珠,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荣,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黄锦华,女,199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
本院在审理吴玉珠与黄锦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吴玉珠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吴玉珠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珠撤诉。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吴玉珠。
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审判员刘忠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