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梦婷,199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广州市泽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梦婷与被告广州市泽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梦婷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泽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王梦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梦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梦婷负担。
审判员赵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