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国勇,男,199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杭州枚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刘新宝。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勇诉被告杭州枚姐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原告郑国勇送达传票传唤其到庭,但郑国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国勇承担。        

审判员李昀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