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国松,女,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委托代理人:董梅,江苏衡鼎(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萍,女,1973年0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松诉被告兰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松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松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51元,减半收取2475.5元,由原告王国松负担。        

审判长汪永江人民陪审员王金龙人民陪审员宋维宝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杨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