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晓东,男,46岁。

被告东陶(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南楼1128室。法定代表人安部壮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东与被告东陶(中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晓东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东陶(中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东撤回对被告东陶(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李晓东负担。

审判员陆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邵善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