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晓东,男,46岁。
被告东陶(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北京嘉里中心南楼1128室。法定代表人安部壮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东与被告东陶(中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晓东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东陶(中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东撤回对被告东陶(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李晓东负担。
审判员陆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邵善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