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金良,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

被告:沈阳零度吉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富工一街27号(3-4-2)。法定代表人:王丽。

被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古润金。

原告王金良诉被告沈阳零度吉雪贸易有限公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王金良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金良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王金良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刁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