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云东,男,199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进,男,199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周琳,女,199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房县。        

原告王云东与被告周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王云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4200元并按购物款10倍赔偿损失42000元以及律师费4800元,合计5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4日,原告通过淘宝网向被告购买价值4200元的减肥产品。发现该产品没有任何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成分表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起诉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含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均未能找到被告,原告又未能提供能证明被告身份信息的合法有效的证据,故本案被告不明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云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王云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为民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吕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