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6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超,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嗨学网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天畅园7号楼2层7-202。
法定代表人:梁热,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杨超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嗨学网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嗨学网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3民终1262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超申请再审称其举示的淘宝聊天记录、微信记录、语音记录等证实嗨学网公司直至春节一直未退款,杨超才去北京维权,过错方在嗨学网公司,但二审庭审时已查明杨超提供的所有聊天记录中并无显示嗨学网公司同意在春节前退款的记录,且杨超未按嗨学网公司的通知办理退款事宜,而是直接到北京投诉,故杨超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嗨学网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杨超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任冀川
审判员  廖 新
审判员  柯 燕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向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