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梁蔼新。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红燕,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燕诉被告梁蔼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燕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燕负担。        

审判长李忠贤审判员毛大帅代理审判员任留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柳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