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协外认70号
申请人:孙某,女,1976年11月21日出生,朝鲜族,住吉林省安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吉林仁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吉林仁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徐某,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
申请人孙某申请承认大韩民国大丘家庭法院庆州支院2018号协287号协议离婚意识确认申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孙某申请称,申请人孙某与被申请人徐某协议离婚意识确认申请一案,大韩民国大丘家庭法院庆州支院作出2018号协287号确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承认上述裁判文书。
经审查认定:大韩民国大丘家庭法院庆州支院对孙某与徐某协议离婚意识确认申请一案,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号协287号确认书,该确认书确认申请人孙某与被申请人徐某离婚。上述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大韩民国大丘家庭法院庆州支院对上述案件的2018号协287号确认书,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裁判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大韩民国大丘家庭法院庆州支院2018号协287号确认书。
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孙某负担。
审判长  母龙刚
审判员  秦承兰
审判员  朴美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全裕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