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原告:陈金花,女,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荣,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杜安振,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陈金花与被告杜安振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原告陈金花在应诉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异议。        原告陈金花于2017年11月17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金花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金花撤诉。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陈金花承担。    

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判员林元彬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汇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