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民申1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山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法定代表人黎衍海。委托代理人胡晓明。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赣花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法定代表人邹丽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娟,女,汉族,1984年9月16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再审申请人江西山歌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歌公司)、江西赣花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花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姜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山歌公司、赣花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判决无视赣花公司的答辩,对其公司的答辩未作任何陈述,剥夺其公司答辩的权利。被申请人姜娟在二审中申请进行国家标准鉴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法律程序。姜娟不具备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二审法院不能依据姜娟送交的样品进行鉴定。二审法院判决有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判,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认为,姜娟在“1号店”网站订购了由该网站入驻商户“山歌农庄旗舰店”销售的品名为“山歌农庄纯正野山茶油压榨一级纯茶籽茶花油500ml”216瓶,总价为人民币10584元。该茶油的生产商为赣花公司,销售商为山歌公司。姜娟收货后,因对质量产生怀疑,故送检检测,经检测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姜娟认为系争茶油属于掺假商品,便提起本案诉讼。二审法院审理中,经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系争茶油进行质量检测,结论为系争茶油中饱和酸符合技术标准,油酸及亚油酸均不符合技术标准。二审法院依法向山歌公司、赣花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并要求对检验报告发表质证意见,但山歌公司、赣花公司均未作回复。据此,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在案的证据,结合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姜娟要求生产商及销售商返还购物款并支付相应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山歌公司、赣花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西山歌食品有限公司、江西赣花油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顾 亮

审判员 惠开磊

审判员 徐东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