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亚明,男,1974年9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张奎,男,1989年5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普定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阿里巴巴西溪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陆亚明与被告张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陆亚明于201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亚明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亚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亚明负担。
审判员李东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鞠燕华
书记员王海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