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麟航,无固定职业。

被告:上海逸洋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麟航与被告上海逸洋实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麟航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五十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麟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麟航负担。

审判员翁磊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代书记员任俊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