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先会,女。
被告:赵淑梅,女。
原告杨先会与被告赵淑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
2018年3月12日,杨先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郭经南代理审判员程红宇人民陪审员赵道松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卢梦梦
原告:杨先会,女。
被告:赵淑梅,女。
原告杨先会与被告赵淑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
2018年3月12日,杨先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郭经南代理审判员程红宇人民陪审员赵道松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卢梦梦
{/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