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丁丁。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168号3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翔。
原告孙丁丁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孙丁丁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丁丁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丁丁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孙丁丁负担。
审判长陈娟
代理审判员张兆锋
人民陪审员朱良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陈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