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卫,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德华,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上诉人钟卫因与被上诉人孔德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374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钟卫上诉称:钟卫注册的淘宝店铺,注册地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孔德华购买了店铺的商品后,即支付了款项,为此,双方的购销合同即时履行,钟卫按照孔德华的地址在钟卫店铺所在地将商品寄出,故双方的购销合同履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钟卫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针对钟卫的上诉请求,孔德华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钟卫与孔德华系通过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未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地,钟卫通过邮寄方式交付标的,孔德华在北京市丰台区收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钟卫关于本案应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昆仑审判员胡君审判员卫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祁哲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