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燕,女,1970年9月16日生,汉族。

被告梁蔼新,男,1990年2月27日生,汉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红燕,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燕诉被告梁蔼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燕于2015年12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燕负担。

审判长李忠贤

审判员毛大帅

代理审判员任留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柳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