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小东,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告石家庄市绿杰食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学苑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101300004106。法定代表人申冉冉。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小东与被告石家庄市绿杰食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高新区分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庄小东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小东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绿杰食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高新区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庄小东负担。

审判长王腾飞

代理审判员林晓玲

代理审判员苏静娴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戴宇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