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延平,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济南铁路局济南供电段技术员,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站前广场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翟贵良,行长。委托代理人吴磊,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潘延平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站前广场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商初字第2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延平原审诉称:2015年5月24日14点30分许上班期间,潘延平的建设银行信用卡被网络诈骗9850元。潘延平立即持卡去建设银行办理信用卡挂失,并注销个人所有储蓄卡网银,有建设银行操作记录、视频监控和潘延平的同事为证。在建设银行工作人员建议下,潘延平拨打信用卡背面客服电话400-800-0588进行挂失,并于2015年5月24日16时许至23时多次拨打110,均无人受理。潘延平于2015年6月5日在经二路派出所开具报警证明,并于当天提交给建设银行,建设银行答复最快2个月才有结果。2015年8月12日,建设银行回复信用卡的损失由潘延平承担。2015年11月23日20点06分,在潘延平不知情的情况下,建设银行将潘延平名下储蓄卡所有资金8220.45元强行划走,用以偿还信用卡欠款。请求判令:建设银行退还潘延平8279.63元

建设银行原审辩称:潘延平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潘延平在申请办理建设银行信用卡时,已明确“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协议的各项规则”。潘延平的信用卡逾期未还款,根据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在潘延平未依约还款的情况下,潘延平应承担责任并授权建设银行从潘延平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上扣划款项用于清偿债务,因此,建设银行依据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进行扣划,系建设银行履行协议约定、行使权利的行为,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