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阳,男,199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

被告:钟欣,女,1997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        

原告徐阳与被告钟欣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徐阳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阳负担。        

审判员张海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陈旭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