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华媚,女,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被告:陈香桂,女,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被告:李昭宇,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徐华媚与被告陈香桂、李昭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华媚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华媚负担。审判员王晓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代书记员王彬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