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久春。

被告沭阳县玖叁伍果树苗木场。法定代表人姜飞,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久春诉被告沭阳县玖叁伍果树苗木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久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久春负担。

审判员王夫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红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