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细萍,男,汉族,1976年5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裕,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理起诉,参加诉讼,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为领取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事项。

被告:李桂武,男,汉族,1979年2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现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系淘宝网商户。        

原告陈细萍与被告李桂武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        

被告李桂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依法作出裁定驳回被告李桂武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李桂武不服本院作出的裁定,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赣03民辖终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7年9月14日原告陈细萍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细萍以双方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细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计862.5元,由原告陈细萍负担。        

审判员刘伟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刘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