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民申52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全生,男,1961年9月2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C座2层215室。
法定代表人:张雱,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王全生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2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全生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有法不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此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京东公司在其网页上标注“18K白金”与该品牌方产品目录宣传册中载明的涉案商品信息一致,并非其刻意篡改商品信息。根据《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GB11887-2012)及一审法院的调查情况,“18K”系对于金及其合金纯度的表示方法,而非对于铂的纯度的表示方法,在涉案商品详情中亦将“18K白金”作为“选择颜色”的一个选项。因此,根据现有的证据情况,本院无法支持申请人主张京东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请求。因此,申请人王全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全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伟红
审 判 员 史利晖
审 判 员 李 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宋 琛
书 记 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