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世凤,女,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丹洁、陈水达,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世凤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世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世凤负担。
审判长叶寅岗
人民陪审员王金龙
人民陪审员周幸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洑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