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祁孟声,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

被告赵育珊,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仙城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孟声与被告赵育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孟声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祁孟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祁孟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祁孟声负担。

审判员李慧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翟娜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