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无竞。

被告孙文博。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无竞与被告孙文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无竞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无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施无竞负担。

审判长施恩银

代理审判员陈中兵

人民陪审员汤慧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陆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