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锐,男,199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李久玲,女,1990年2月1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锐诉被告李久玲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锐负担。审判员郑文良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马一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