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瑞,男,199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厉庄镇岭南村汤元岭二队74号。
被告:上海领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高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杨瑞与被告上海领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杨瑞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杨瑞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瑞撤诉。
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计273元,由原告杨瑞负担。
审判员陆罡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顾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