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利俊。

被告:珠海美时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嘉敏。        

本院在审理黄利俊诉珠海美时汇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黄利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珠海美时汇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黄利俊申请撤回对珠海美时汇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利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利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薛珍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曾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