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伟。
被告:深圳市多彩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布龙路566号201。法定代表人:谢瑞茂。
原告周伟与被告深圳市多彩翼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伟负担。
代理审判员章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仕超
原告:周伟。
被告:深圳市多彩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布龙路566号201。法定代表人:谢瑞茂。
原告周伟与被告深圳市多彩翼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伟负担。
代理审判员章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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