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伟。

被告:深圳市多彩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社区布龙路566号201。法定代表人:谢瑞茂。        

原告周伟与被告深圳市多彩翼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伟负担。        

代理审判员章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