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子华,男。194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被申请人:范洁,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天润城一街区40-406室。被申请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吴子华诉被告范洁、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原告吴子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审判员杨克军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书记员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