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锦霞,女,1982年5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青玲。

本院受理原告肖锦霞诉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小额诉讼),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锦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周彪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顾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