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伟成。
被告深圳市华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旱塘村15号704。法定代表人廖先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成诉被告深圳市华携电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伟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伟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8元,由原告王伟成承担。
审判员叶文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代书记员邵翩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