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邝安杰,男,汉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尖角山尖角山村人,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身份证号码:×××4673。
被告:深圳市耐瑞斯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王丽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邝安杰诉被告深圳市耐瑞斯服装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邝安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邝安杰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邝安杰负担。
审判员徐俊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钟铸诚
速录员严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