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秀华。委托代理人李俊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告李娜。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秀华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秀华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柏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高春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