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秀华。委托代理人李俊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告李娜。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秀华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秀华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李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柏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高春花